苏大女生较真,苏州轨道交通这条票务规则要改了

2018年12月14日 18:45:46 |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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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卡里明明还有六七块钱,完全可以够几站车程了,可是却被以 " 余额不足 " 挡在了闸机外面。在苏州,相信有不少市民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般大家都是选择前去充值后再乘车。然而,苏州大学一名女生却对此较了真,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12 月 14 日下午,该案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


△当票价低于最高票价 8 元的折后价 7.6 元时,就不能进站

  卡内余额还有 7 元多却进不了站

  2017 年 5 月和 10 月,苏州大学女生小吴分别两次持卡准备进入轨交站。可令她吃惊的是,明明两次卡内还有 7 块多钱,闸机竟然显示 "× 余额不足,请去充值 ",进不了站。

  " 苏州轨交单程最低票价是 2 元钱,自己的卡里明明有钱,并且足够一个最低票价的往返程,为何不让进站?" 作为乘客,小吴感觉权益遭到了侵犯。

  为此,2017 年 10 月底,小吴一纸诉状将轨交公司告上了法院。她认为轨交票务规则第十三条不妥,有违合同法规定。


△小吴认为票务规则第十三条不妥

  12 月 14 日下午,记者在苏州轨道交通 1 号线钟南街站,在进站处显眼处看到了小吴所说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根据其中第 13 条规定:" 苏州通 / 市民卡、江苏交通一卡通本地卡余额低于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能进站。江苏交通一卡通异地卡低于轨道交通的线网最高票价时将不能进站。"

  小吴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从法律角度,她认为,《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是属于《合同法》所界定的 " 格式条款 ",加重了乘客责任、排除乘客主要权利,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在起诉书中,小吴的诉求主要有两个,一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内容无效;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到告知义务,卡内余额不能进站时显示卡内余额。

  其他大部分城市按最低票价来限制

  12 月 14 日下午,记者持市民卡前去乘坐轨道交通,在通过闸机时,被 " 余额不足 " 拦在了闸机外。随后,记者前往一边的自助查询机查询,显示卡内余额仍有 7.45 元。

  在事情发生后,小吴告诉记者,她和其他同学一起对包括北京、天津、南京等 16 个城市地铁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城市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如北京:卡内余额低于单程最低票价(3 元)将无法进站,如果超程,到站补票;南京:卡内余额不低于 1.9 元(最低票价)即可进站,如果超程,到站补票;天津:进站没有最低票价限制,只要卡内有钱即可进站,如果超程,到站补票。

  而苏州轨交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小吴说," 很多人其实只需要坐两三站,卡里有个四五块钱也够了。"

  明年年底前,苏州将修改最低票价限制

  12 月 14 日下午 2 时,该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小吴独自一人作为原告参加。

  当天庭审共进行了约两个半小时。苏州中院为了审理好本案,对全国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开广泛而又深入地调研,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制服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轨交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充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就吴某某作为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涉诉《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轨交公司在乘客轨道交通卡内余额不足以进站时是否就卡内余额负有告知义务等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

  最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诉讼充分了解到了苏州市民的需求,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初衷和原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小吴放弃其他诉请。

  另据记者了解,小吴最初是一纸诉状将轨道公司告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报请苏州中院审理。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原告所诉侵权行为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提级管辖。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编辑/张闻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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