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2018年12月06日 10:18:40 | 来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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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于2011年3月颁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中多项政策已调整,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服务工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讨论研究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现形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关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修订的背景

  (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等要求。未来,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必应契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国家战略中,必应契合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重要精神,也必应契合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精神。

  (二)“十二五”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家庭财产的比重不断上升,职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我市的社会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持续。尽管中心多措并举,一定程度缓解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态势,但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去库存形势下的大量新增个人住房贷款所隐含的资金安全性风险也不容轻视。二是住房公积金套取骗提现象屡见不鲜,难以根除。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正常秩序,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

  (三)近几年来,建设部和省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如2017年,住建部首次颁发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缴存》和《贷款业务标准》(下称《标准》)。对照看来,自我市《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提取细则》和《贷款细则》(下称《细则》)发布实施以来,中心结合情况变化以及工作实践,也续制定实施了一些更加符合实际、更加便民惠民的政策措施,如出台物业费及房租提取、建立健全骗提骗贷防控机制、引入贷款个人征信审查机制、出台港澳台在扬就业人员缴存办法等等;此外,随着“放管服”改革工作不断加强以及中心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网上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因此,三个《细则》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中心业务发展需求。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作用,帮助更多的职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和“住有宜居”的目标,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更加符合事业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广大职工的意愿和需求,对三个《细则》做及时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修订,参照业内城市中心的做法,将原有的“细则”,统一改为“管理办法”。

  《缴存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构安排

  主要是结合国家住建部和质监局2017年底出版的业务规范标准,从缴存范围、缴存对象、账户设立、缴存基数等23块标准业务进行分类阐述。

  (二)缴存范围及对象

  2010年我市颁布实施的《缴存细则》明确将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缴存范围,对“十二五”和“十三五”的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随着制度内涵新的延伸,在缴存对象方面,扬州公积金制度的覆盖对象由城市向城乡、由全日制用工向非全日制用工、由在职职工向自由职业的不断拓展,已基本将全部就业人员(含城镇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纳入到了制度保障范围。制度的覆盖范围已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进一步扩大到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非公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和港澳台在内地就业者等。因此,新的《缴存管理办法》对缴存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新的补充,主要有:

  1、新增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明确劳务派遣形式或外包工形式用工的缴存责任:以劳务派遣形式或外包工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服务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3、将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且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台港澳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4、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的缴存政策。

  三)缴存基数

  1、为准确表述,明确了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文)。

  2、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上年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缴存确有困难的,按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四)缴存比例

  1、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

  2、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个人缴存者自行申报,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五)月缴存额

  1、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的,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2、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所确定的月缴存额应当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明确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得单位类型、手续材料。

  2、鉴于单位申请降比缓缴以及管委会审批的时效匹配问题,调整了降比缓缴的审批程序,由管委会授权中心审批,再集中报管委会备案。

  (七)补缴

  对补缴业务进行细化,明确办理补缴的类型、要求和程序。

  (八)账务调整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缴存账务调整行为,新增账务调整条款,明确办理账务调整的类型、程序。

  (九)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

  为提升公积金公开、规范化管理、更好的服务缴存职工,新增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条款,明确向单位和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和开具缴存证明的有关规定。

  (十)单位缴存登记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的开户登记办法。

  (十一)个人账户设立

  新增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港澳台人员和个人缴存者的个人账户设立办法。

  (十二)转移接续

  按照住建部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精神,补充了相关内容,主要有转入和转出两种类型。

  (十三)并户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内控审计要求,规定一人一户,加强多账户合并要求。

  (十四)账户集中托管

  为服务停缴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管理质态,新增账户集中托管条款。

  (十五)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明确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时限、流程和手续。

  (十六)网上缴存

  为推动政务一张网建设,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不见面审批(服务)”,加快推进中心业务办理,新增网上缴存章节内容。

  (十七)监督

  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补充和完善监督章节内容。

  《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构安排:将“住房消费”(第二章)和“非住房消费”(第三章)两类提取予以分类阐述。

  (二)明确“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仅限于职工及配偶,取消原《提取细则》“可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  

  (三)调整部分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规定:

  1、取消原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规定;租房提取条件调整为“职工在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2、增加“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条款。

  (四)为防控“一房短期内频繁交易”的骗提行为,明确提取限额,增加修订稿第八条:

  1、购买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不能办理多次提取。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的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说明情况。

  2、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3、因购买公有住房或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4、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五)增加修订稿第九条“属于职工婚前所购住房且确认为非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住房有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配偶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主要是为了对婚前住房提取行为加以规范。

  (六)增加修订稿第十一条,对“不得提取”的情况加以明确。

  (七)增加修订稿第十二条,对“还贷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的情况加以规定。

  (八)增加修订稿第十三条,对“支付租房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的情况加以规定。

  (九)增加修订稿第十四条,对“支付物业费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的情况加以规定。

  (十)增加修订稿第十五条,对“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的情况加以规定。

  (十一)增加修订稿第十六条“支付房租、物业费的公积金提取标准和限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考虑“提取限额”需要适时调整。

  (十二)调整部分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规定;增加“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和“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两种情形。

  (十三)为规范和统一提取业务标准,增加“提取条件及提供材料”章节(第四章);按照目前的业务办理要求,对各类提取的条件和提供材料予以明确规定。

  (十四)为加强提取审核工作,强化内控管理,防范骗提,新增“提取受理及审核”章节(第六章)。

  (十五)为适应业务发展,为职工提供多种提取方式,新增“提取方式”章节(第七章)。

  (十六)为进一步加强对提取工作的监督,加强提取管理,打击骗提行为,新增“监督”章节(第八章)。

  (十七)修订稿附件《扬州市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新增了冠心病、血友病、中风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症四种疾病类型。

  《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精神,新增修订稿第七、八、九条原则。

  (二)为贯彻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贷款对象”(修订稿第十条)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及以上缴存余额的职工”,包含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明确“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的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劳动就业关系变化,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住房不炒”精神,新增修订稿第十一条内容,借款人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同时,为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引入贷款征信审查机制,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新增修订稿第十二条,明确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相关规定。

  (五)为加强贷前审查,防控贷款风险,调整补充修订稿第十三条“不予贷款”的有关规定:

  1、新增“最近5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信用卡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含)或透支6期(含)以上未还的(不含卡费、年费)”。

  2、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新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4、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六)为贯彻“住房不炒”,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我市实行贷款次数限制,新增修订稿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新增修订稿第十五条“对借款申请人、配偶均实行住房拥有套数和贷款次数限制,限制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个人缴存者申请贷款加以规定,新增修订稿第十六条:个人缴存者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履行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八)新增“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章节(第八章),对贷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等有关情形加以规定。

  (九)为进一步加强对贷款工作的监督,加强贷款管理,打击骗贷行为,新增“监督”章节(第十章)。

  (来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编辑/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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