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12月3日正式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出明确要求。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意见》要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通知》还要求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同时禁止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严禁分重点班、实验班、分层走班】
此外,江苏省教育厅还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严禁学校超课程标准、超进度教学或考试,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实验班、不得采用分层走班形式变相设置快慢班等十项违规办学行为。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朱晓莹 编辑/朱一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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