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见义勇为新规明年起实施,鼓励见义智为惩戒见义不为

2018年11月24日 11:02:0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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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着眼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体制机制如何建立、确认奖励如何实施、权益保护如何保障等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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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见义勇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以权益保障上的问题较为突出。且据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发现,江苏省见义勇为群体多是“草根英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却又往往是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一旦牺牲或伤残,全家人生计都成问题。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经济法处副处长顾文卿介绍,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权益的保护和优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伤待遇、就业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了强化。特别是第25条和第27条,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的支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的补助费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兜底的原则。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预算费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构成。

  为免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顾文卿表示,条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鲜花和光环褪去,还需要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长流水不断线”,此次立法也做了多方面细化。如保障就业方面,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调整,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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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多年见义勇为实践,导向也在不断修正,“见义智为”被正式加入法条。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知识。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如何惩戒“见义不为”。一方面,对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情形,分层规定了罚责;另一方面,细化了对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惩戒。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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