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法院分割财产,夏大庆未征得其妻子同意,就用两人名义起诉,且在起诉书、委托诉讼代理材料上伪造其妻子签名。27日,镇江京口法院介绍,经依法裁定,法院近日对夏大庆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法院方介绍,今年4月10日,夏大庆拿着一份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到京口区法院立案,要求分割一套商品门面房。5月23日,原被告四人均出席了第一次法庭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兰欢发现,两名原告中的孙晓梅否认自己有代理人。但从原告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的材料中,夏大庆和孙晓梅共同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两人的诉讼代理人。
随后,孙晓梅用笔划去了起诉书上落款的签名,并且重新签字。案件承办法官怀疑孙晓梅对这次起诉并不知情,随即展开法庭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孙晓梅和孙晓芳为姐妹,孙晓梅并不愿意分割这套门面房,且起诉书上的内容她不知情。所以,起诉书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签的。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来,原被告四人因为这套房子产生了矛盾,夏大庆和妻子提起希望分割房子。但妻子觉得都是一家人,没有必要。无奈之下,夏大庆希望依靠法院进行合理分割。所以,他就擅作主张,用自己和妻子两个人的名义起诉,并且在起诉书、委托材料上伪造了妻子的签名。
“若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会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法律秩序。”兰欢法官告诉记者,夏大庆的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法院正常的登记立案秩序。据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采取处以罚款的民事制裁措施,罚款3000元。
夏大庆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承办法官兰欢对该决定进行解释说明,对其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随后,夏大庆在指定期限内,将罚款交至法院专用账户。
不过,面对这份《罚款决定书》,夏大庆仍然心存侥幸,内心不服,向镇江市中院申请复议。近日,镇江市中院最后维持了京口法院的罚款决定。
法官特别提醒:诉讼请求要自愿,采取非法手段代替他人起诉、或伪造他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等行为,属于干扰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也有损诉讼双方的利益。“对于这些干扰诉讼的行为,依法对情节严重的可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