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办培训机构,先取得许可证再说!南京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准则

2018年10月24日 19:00:50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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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南京市教育局最新发布《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再次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制度、收费管理等等方面。

△南京市教育局官网截图

  【新增】

  想办培训机构,先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标准》提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通过区教育部门预审后,首先在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等安全验收,再到所在区教育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教学APP也要向教育部门报备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含教学软件、APP等),并报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强调】

  不得变相进行竞赛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

  授课时间不得晚于20:3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冠以“中国”、“全球”等字样

  据《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标准》指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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