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扬州市杭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广陵成功拆除有限公司,对该镇裔庙村五组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违章建筑物拆除时引发冲突,韦刚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冲撞拆除人员和围观群众,造成2死8伤。目前事情已过去4天,但网上对此事的议论仍然不断,被拆房屋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拆除前有没有经过必要的告知协商程序?韦刚驾车撞人值不值得同情?等等。
公众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并充分发表意见,这很正常,是法治社会成熟的表现,每一种负责任的声音都应得到尊重。但热议中往往寻求真相与散布谎言交织、理性声音与情绪发泄叠加、表达合理诉求主张与发布违法有害信息并存,我们需要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学会客观理性地看问题。
扬州杭集镇此次拆违涉及到的小运河水系,是贯穿扬州东部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的南北主干水系,是纵贯杭集的“母亲河”。韦刚户就在小运河旁边,房屋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土地证面积130平方米、房产证面积208.93平方米的合法住宅,另一部分建筑物是其2010年前后自住宅向着小运河河道方向建成,部分建筑体已经侵占河道,面积有200多平方米,无房产证和土地证,属于阻水违章建筑。
据网上报道,因常年被违章建筑非法侵占、沿河生活污水排入等原因,小运河河道淤泥较厚,过水涵闸断面狭小,水质不容乐观,是当地较为有名的“黑臭河道”。这次小运河沿岸拆迁工作,是江淮生态大走廊“清水活水”重点实施项目之一,也是地方政府贯彻美丽乡村战略、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的惠民利民之举。根据《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小运河还是区域排洪入江主要通道。在河道上构筑设施,既容易对堤坝造成松动,又会影响排洪,所以国家《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均对此明令禁止。比如《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存放物料等。据韦刚前妻王某接受《每日人物》采访时讲,“住房沿河而建”,防汛抗旱指挥部也告之他们房子侵占河道2.81米。
由此可见,韦刚户“沿河而建”的这些构筑物是为满足其个人利益,置公共环境卫生和河道行洪安全于不顾,损害了公共利益,并非个人的正当利益,必须依法拆除。《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关于委托扬州广陵成功拆除有限公司实施折违是否符合规定一事,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基于以上情况,政府部门对河道上的违章建筑实施清除,不仅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利民之事,也是依法履职的正当之举,应该得到大家的理解支持。但好事办好,有时并不容易,特别是很难取得当事人的配合。
据有关方面通报,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并于7月7日和8月13日两次向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王某接受《每日人物》采访时也讲,“收到过清理拆除侵占河道建筑物的两份通知”。期间,政府有关部门与韦刚户间曾进行过多次沟通协调,但未达成一致。这些表明,拆除之前,政府部门尽到了告知义务,也做了一些必要的工作,并非网上所传“当事人此前未被告知拆迁期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怎么说,为泄个人私愤,驾车两次故意冲撞人群,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的后果,给整个社会和那么多家庭带来难以弥合的创伤,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据知情人反映,2名死者都是民工,受伤人员中有一位旁观的84岁老人,这些都是无辜的群众。公安机关案情通报也反映,拆违方陶冉、张志勇、颜金等3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他涉案人员和违法犯罪线索正在全力侦查中,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体现了警方依法公正办案的立场态度。
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人。对扬州杭集拆违驾车撞人案件,不妨多些耐心和理性,多些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不要被谣言所蒙蔽、不要为煽动所蛊惑,自觉守好法治红线和道德底线。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李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