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南通一房主加价不成直接毁约,买家告上法庭,最终……

2018年10月16日 07:36:03 |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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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人张某向李某买房

  他们通过中介签了购房协议

  张某付了定金

  还支付了一部分预付款

  可是,眼看房价上涨

  卖方却决定毁约  

  

  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安置房,卖了65万

  2017年3月,张某向李某买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李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张某,售价65万元,张某预付5万元定金。同时约定,在2017年底,李某将所售房屋直接更名至张某名下,更名当天付清余款60万元。

  

  后来,李某急着用钱,张某就又预付了40万元给李某,并且双方签定了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卖房人有违约行为,导致不能过户、不能更名或者毁约不卖,卖房人要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

  行情看涨,卖家毁约

  可是,到了2017年年底,房价行情看涨,李某不惜毁约,向张某提出要加价20万元。张某不同意,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今年3月,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双方签订承诺书,载明:由于卖方毁约,卖方退还买方40万元预付房款以及5万元定金。  

  

  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之后,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则辩称房屋实际是其儿子的,其没有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原告作为买房人,没有审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故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签订承诺书时的房屋市场差价等各方因素,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李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18万元,并已履行结束。

  法官提醒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房价上涨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亦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南通发布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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