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大学毕业生租房有无补贴?权威解答来了!

2018年10月15日 09:28:57 |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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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扬州市社保热线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共受理市民来电35542个,日均1184个。市民最为关心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伤待遇等话题。

  居民医保可享门诊统筹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市民小黄是一名大学生,参加了居民医保。“社会保障卡里没有钱,去医院挂号说不好享受门诊报销,想问一下,城乡居民医保是不是只能住院才好用?”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并实施人、财、物等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按照现行规定管理与经办,起付标准为100元,单日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0元。

  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年度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600元,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300元,起付标准至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的报销比例为50%。

  2019年度居民医保

  仍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标准

  市民李女士准备给自己和家里两岁的宝宝缴纳居民医保费用,但对于缴费标准,身边的人说法不一。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渡期,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仍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设高档、低档两个标准),2019年度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为240元/人·年,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仍为300元/人·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按照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缴纳个人费用。

  市区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于2018年4月-8月缴纳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450元)的城乡居民,不再重复缴费。

  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人·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受工伤职工离职后

  根据伤残等级可享两笔费用

  市民老章的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他在单位不幸出了事故并进行了工伤认定,现准备评伤残等级。他询问,鉴定为十级伤残,如果和公司解除合同,离职后可享受哪些工伤赔偿?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指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5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企业引进人才有租房补贴

  每月最低按500元予以保障

  小秦今年大学毕业来扬工作。他关心,扬州对于大学毕业生有无租房补贴政策?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各承担50%;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按5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可高于本标准。

  原单位不开离职证明

  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市民小蔡从原公司辞职后到新单位工作,新单位要求小蔡出具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小蔡想了解,这个证明要怎么开?单位不开怎么办?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属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支(大)队进行投诉。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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