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对 2018年度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4)±综合调节额C1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调整额=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 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6)±综合调节额C2
其中,相关的指标数据如下:
2018年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7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9.7%、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为1.7%。
2017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分别为3761元、3447元、3139元、2945元,月 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1228元。
综合调节额C1、C2由各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以及区域间待遇水平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 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将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对于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 其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参照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幅度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每年调整一次。本次调整的对象包括:上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 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当年1月1日起调整定期待遇 。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当年7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调整。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浦沫瀚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