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新举措

2018年09月14日 11:12:20 |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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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举行市区棚改征收安置政策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该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让棚改居民有了更多更好选择。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有效改善市区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了市区“三治三化”专项行动,对市区新一轮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作了全面部署,切实化解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进一步推动棚改征收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在已有安置政策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同志介绍,“这是对现行安置政策的补充,有利于扩大安置渠道,缩短过渡周期,让群众更好地安居乐业。”

  文件规定,对于市区范围内(不含大丰区)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资金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安置。在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时,征收实施主体将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可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结算凭证安置,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区住建部门将把相关房地产企业及其可用于安置的房源在网站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文件规定,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凭证安置,可享受一定的政策奖励。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结算凭证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8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凭证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凭证金额80%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文件规定,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持结算凭证未购房或超过期限未购房的,不再适用结算凭证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按结算凭证持有时限计算同期存款利息。

(来源:盐阜大众报  编辑: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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