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终身追责,江苏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

2018年09月12日 18:01:27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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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月 12 日,省委办公厅公布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简称 " 实施细则 ")。这意味着,今后江苏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将 " 有法可依 " 了。

  党政同责 " 一岗双责 ", 细化督查考核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分工、如何督查考核?

  江苏将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施细则细化了五类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办法。

  在督查考核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安全生产巡查、评价考核等结果,应当作为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涉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实施细则单列一章 " 责任追究 "。其中明确,江苏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 一票否决 " 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此外,值得一提的还有 " 终身追责 "。实施细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因安全生产受到处理的,在一定时间不能被提拔。具体如下:受到诫勉处理的,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 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1 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 年内不得提拔。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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