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近日印发实施,今后,江苏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将“有法可依”了!
党政同责齐抓共管 职责分担更加明确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分工、如何督查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江苏实际,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细化了五类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办法,规定实行安全生产报告、巡查、考核和结果通报“四项制度”;做到纳入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年度考核、干部任用考察、奖励人选及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提名考察“四个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权限做出规范,量化了责任追究的时效。
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为党政领导干部套上“紧箍咒”
《实施细则》规定,领导干部存在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6种情形的,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责任追究方面,《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追责;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追责。同时,还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高涵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