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因为污染环境,江苏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了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企业赔偿5400余万元环境修复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9号,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经理杨峰非法将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洪生处置。最终这些废碱液被李洪生直接倾倒到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并先后造成靖江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虽然已被判刑,但是,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今年1月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省人民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谁污染谁治理 谁污染谁担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做出了一审判决。
审判长、泰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顾金才:“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赔偿评估费26万元,上述费用合计5482.85万元。”
此案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以省政府作为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赔偿金额也为有统计的此类案件中最高。(泰州台 闻栋/报道 徐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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