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创业新政

2018年08月18日 08:08:47 |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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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接收2017年度退出现役士兵(含秋、冬两季退役)对象包括义务兵和士官。通知明确,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另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和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4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适当增加补助,但不高于10%,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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