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下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出炉:五万平方以上地块动工前都要“体检”

2018年07月25日 20:19:04 |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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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就《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一条例草案,南京五万平方米以上地块进行开发前,都要先考古调查看看地下是否有"宝贝"。

  这一条例草案,实用的范围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南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乡规划。

  哪些地块在动土前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一条例草案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内;(二)总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便于日常的市政工程高效实施,这一条例草案类列出了可以例外的特殊情况:对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不超过原有深度和宽度的,依法经相关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并对施工人员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施工过程中如有新的发现,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今后在土地出让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查有没有地下文物。该条例草案规定,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公开出让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或者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地下文物重现天日后,如何保护利用,这一条例草案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发现重要地下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文物保护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原址保护方案,依法经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实施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采取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调整城乡规划。原址保护的地下文物适合揭露展示的,可以采取场馆、遗址公园、景观小品等公共空间形式展示;暂时不适合对外展示的,可以采取原址填埋,地面设置绿化或者其它标识形式予以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搬迁异地保护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地下文物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采取就近原则,新址应当处于公共空间,便于开放展示,并有可以永久保留的碑记。

  这一条例草案还列出了处罚条款,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即日起至7月31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9室)。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025-68786929传真:025-68786942(自动)。

  (来源:交汇点;编辑/张闻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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