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定义“见义勇为” 拟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

2018年07月25日 18:57:32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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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今天(7月25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计划具体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待遇,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权益保护。同时还对见义勇为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拟将现行《条例》中的“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以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计划将见义勇为具体界定为五种情形,包括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不过,省公安厅尚建荣表示,在界定见义勇为的内涵时,将现行《条例》中的“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在奖励待遇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嘉奖、记功、颁发奖金等单项或多项奖励。同时,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保护和优抚,是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分别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和医疗、工伤待遇、就业援助、教育优待、住房优待、交通出行等方面增设了规定,比如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没有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医保、工伤或适当减免医疗费用等帮助解决;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免费乘坐公交、地铁,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时享受优待等,尚建荣:“为免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条例(草案)》对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作了规定,并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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