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施救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江苏出台《条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2018年07月25日 14:11:0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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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9日,河北唐山的朱振彪在追赶肇事逃逸者时,致后者被火车撞击身亡,随后遭其家属索赔60余万元。见义勇为却反遭索赔,这一事件曾经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因见义勇为而受害,法律责任怎么算?怎样才能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在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共6章53条,其中有48条为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与现行《条例》(2009年修订)的27条相比有了大幅增加。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紧急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益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哪些是见义勇为? 强调尊重生命

  《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涵盖以下五种情形: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省公安厅副厅长尚建荣介绍,该《条例》(草案)将现行《条例》中“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不承担民事责任 用法律为见义勇为“护航”

  为免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条例(草案)》根据民法总则的精神,对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作了规定,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使本人受到损害,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保险机构均无法赔偿、赔付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紧急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益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享受多重优待 用保护和优抚维护英雄

  为进一步提升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待遇,《条例(草案)》在“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基础上,增设“见义勇为模范”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同时,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五一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还提出,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期间,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原工资福利待遇;因负伤带来的长期医疗负担,或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给予帮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还将在救治和医疗、工伤待遇、就业援助、教育优待、住房优待、交通出行、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得到多重保护和优抚。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罗聪懿 杨时盛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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