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2日,南京鼓楼公安分局二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街边巡查中,发现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两人身上均携带有管制刀具。民警立刻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民警查获的管制刀具。南京鼓楼警方供图)
据了解,王某身上携带有一把长约20厘米、刃长约10厘米、刀背开齿的匕首;李某身上携带有一把长约20厘米,刃长约10厘米的黑色刀,还有一把长约15厘米、刃长7厘米、刀背开齿的匕首。
据两人交代,两人是朋友,有一个共同爱好是钓鱼。当天两人相约一起钓鱼,王某称网购钳子商家送了一把匕首,而李某则是为了杀鱼方便就带了刀,也是网购杀鱼刀商家送了一把匕首。
对于两人的情况,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两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应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随后,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二人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鼓楼警方提醒:《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因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紫金山新闻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