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泰州市政府同意,从今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海陵、高港、姜堰)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靖江、泰兴、兴化)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
靖江、泰兴、兴化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薪资低于这一水平,劳动行政部门这样处罚:
1、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
2、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意味着领取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也会跟着上涨哦!
(来源:泰州市政府网 编辑/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