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省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江苏省工商局近日印发了《江苏省工商系统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7月23日,这份《指导意见》与消费者正式见面,《意见》中重点明确了五类消费投诉公示的内容。
一是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月或重要节假日期间消费投诉总体分析评价情况;
二是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场所投诉情况。选择若干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场所,发布消费投诉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被投诉行业或经营者的消费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投诉转案件数量、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个案投诉信息等;
三是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以及同一类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投诉情况。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以及同一类型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投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总量、投诉解决率、投诉转案件数量、质量或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消费警示等;
四是典型个案投诉情况。包括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众投诉事件、因经营者过错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投诉事件、经营者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又引发的投诉事件,以及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消费风险信息和新型消费投诉案例等;
五是其他适宜公示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信息。
《指导意见》还指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一并公示: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并公示本地区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投诉信息;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一并公示本地区相关经营者的投诉信息;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户的,可以一并公示平台及平台内商户的相关消费投诉信息。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年,自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试点期间内,对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同一类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以及典型个案投诉情况的公示,通过试点单位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日常消费投诉、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场所及其他适宜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可通过试点单位本级门户网站或社会媒体等进行公示;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或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情况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