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这样发布广告或被处以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018年07月04日 21:09:24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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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月 4 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 新版条例 ")征求公众意见。记者对比旧版条例发现,新版条例新增了禁止作广告的内容,细化了相关处罚标准,并明确广告主在自媒体发布广告使用 " 国家级 "" 最高级 "" 最佳 " 等用语属违法,可立即查处。

  新增内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不得作广告

  哪些不能作广告?此前的条例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新版条例将 " 保健食品 " 纳入其中,即禁止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与此同时,新版条例新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这样发布广告或被处以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作广告不能任性!对于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条例明确不得含有 5 项内容,包括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以及含量、用量、适宜人群或者服务效果等进行夸大宣传的等。

  对于上述内容,新版条例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自媒体发布广告严禁使用 " 国家级 "" 最高级 "

  新版条例新增了六种情形,违法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可以采取格式化程序、文书等方式简化查处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其中就包括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自有网页、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广告使用 " 国家级 "、" 最高级 "、" 最佳 " 等用语,且发布时间不超过 10 日的。此外还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 " 广告 " 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但引证内容真实、准确,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等。

  这些也值得关注——

  房产广告禁止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5 分钟机场高铁圈,10 分钟高等教育圈 ""10 分钟内有地铁,半小时直达火车站 " …… 这样的房产广告屡见不鲜。但其实已经违法了。

  条例对房地产广告作出了 8 条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 ( 地)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此外还包括涉及建筑物本身和环境绿化的尺寸、品质的,应当与实际相一致,尚未建成的,应当与规划设计相一致;使用建筑设计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图的,应当注明;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短信息

  房产、理财、保险 …… 你是不是常接到这样的广告骚扰短信?

  其实,2010 年实施的旧版条例就已经明确,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不过并没给出具体的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违反这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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