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高淳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作出宣判

2018年07月03日 12:02:1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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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2018年7月3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判决的9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这9起案件分别是:李某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周某夏、周某、周某生、周某头、陈某某、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孙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濮某、濮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等。

  9起案件共涉及15名被告人,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些案件中,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原是夫妻,姐妹,因财产纠纷打起了官司,其中有的当事人因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被判刑,令人唏嘘。

  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判令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教室公寓XXX室房屋财产权利由杨某某和白某某按60%与40%比例共有,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杨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白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杨某某向建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上述房屋进入拆迁阶段,同年6月11日,被执行人白某某取走上述房屋全部拆迁款共计702629元,后白某某拒绝按判决内容分配钱款、履行给付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长期得不到执行

  建邺法院遂将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建邺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被执行人白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6年11月9日向建邺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邺法院考虑其目前仍有婚生小孩需要抚养,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于2018年6月1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官指出,本案被执行人白某某在明知自己需要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以现金方式独自领取全部拆迁款,且在领取拆迁款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该案判决再次告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可取,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追究和打击。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执行人肢体残疾又有年幼小孩需要抚养的困难状况,法院对被执行人白某某从轻处罚,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另一起典型案例的当事人被告人孙某云与孙某华系姐妹关系。孙某云以孙某华的名义领取拆迁安置房后,未将拆迁安置房交付孙某华,由此引起姐妹之间的财产纠纷。孙某华与孙某云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判令孙某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天景山小区如意苑8幢XXXX室房屋腾空,并将房屋、房屋相关的《南京市江宁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入住协议书》返还给孙某华。判决生效后,孙某云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孙某华向江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要求孙某云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孙某云拒不申报。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申请执行人房屋。

  江宁法院遂将孙某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江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孙某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11月3日,被告人孙某云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理中,被告人孙某云从涉案房屋迁出并将房屋返还给孙某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江宁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云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法官指出,被执行人孙某云长期占有涉案房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迁出,抗拒执行生效判决,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属于罚当其罪。孙某云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该案例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只要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算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旧逃避不了法律制裁。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谌泽宇 邱思雨 宁院轩 编辑/马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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