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还在从事该行业工作,而食药监部门却不知道,这样的情况在以后将会得到改变。今天(6月28日),2018年全市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座谈会暨市检察院驻市食药监局检察官办公室揭牌。苏州市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员信息的动态跟踪数据库,全面依法落实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禁业限制等规定。
优势:提前介入案件前期研判
据市食药监局稽查处处长徐明华介绍,苏州此次在市食药监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在省内也是较早的城市,年内将争取实现我市各市区检察机关驻食药监检察官办公室的全覆盖。驻市食药监局检察官办公室的建立,将有效推动我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前期分析研判,对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问题,能够向检察机关征询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积极支持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对有关涉嫌犯罪案件出具移送建议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积极为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前开展有关诉前审查,持续跟进案件查办工作,进而提升我市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水平。
尴尬:还在给刑满释放者发证
除了按照刑法对相关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外,我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均有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人员予以禁止限制等进一步规制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日前也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规定》提出,个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期限内的禁业限制。
由于现有机制没有关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进行食品药品犯罪人员信息交换的规定,导致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难以了解和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判决结果、服刑情况、刑满从业状况等信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食品药品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还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而监管部门却并不掌握这个情况,还在给他们颁发许可证。
改变:将全面依法落实禁业限制
据悉,随着我市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大大提升。2017年,我市各级公安部门共立案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24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54人,比上年增长97%;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食品药品犯罪嫌疑人236人,比上年增长123%。
徐明华说,接下来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员信息的动态跟踪数据库,完善相互间的双向衔接机制,实现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判决执行等程序方面的信息实时共享,使得我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员信息,更好地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跟踪,全面依法落实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禁业限制等规定,从而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来源/引力播 编辑/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