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她”权益保障更有力量 ——写在《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满月之际

2018年06月28日 06:54:21 | 来源:新华日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而最有力量地帮助妇女维权莫过于手握法律利器。6月1日起,《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对于全省各级妇联组织而言,无疑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大事,而对于全省3900万妇女来说,好比又多了一道自我保护的“护身符”,更是一件令人安心和开心的好事。此次实施《条例》,积极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充分回应广大妇女新时代发展的新期待,既有从无到有的创新之举,也有对已有工作经验的巩固和提升,亮点和看点频出。

  反家暴工作机制:为受暴妇女撑稳抗风挡雨“保护伞”

  早几年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家暴”的剧情像噩梦一样成为观众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而家暴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实际生活中还有如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等经济控制,这些也都在家暴范畴之内。

  全国妇联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暴,其中,95%以上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家暴导致的精神创伤产生抑郁自杀等极端行为时有发生,受害人甚至走上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家暴家庭成长的孩子,容易留下影响终生的灰暗阴影,在未来自己的家庭生活中也可能崇尚暴力,成为新的家暴主体。尽管家暴发生在家庭,但早已不是家庭成员间的私事,不是清官也难断的“家务事”,而是涉及妇女人权的“公事”“国事”。

  省妇联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反家暴工作。2013年,省妇联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一制度被正式纳入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实施后,省妇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努力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多方位开展宣传、多方面进行联动、多角度实行保障,积极探索反家暴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径。截至今年3月,全省妇联共配合公安发放家暴告诫书7646份,协助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692份。2016年底,助力省公安厅出台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现场执行标准。

  为更好帮助各类家暴受害者,各级妇联“娘家人”不遗余力地进行创造性支招。南京市妇联联合公安、公证等部门合作开发手机新应用“公证云”,通过下载移动公证APP,记录、上传遭受家暴的医院证明文件、受暴伤情、录音、录像片段等,通过云平台存储,以此作为诉讼中的呈堂证供,为受暴人低成本固定证据开辟绿色通道。常州市妇联开启社会化庇护新模式,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与快捷连锁酒店签订“家庭暴力社会庇护点”合作协议,引导职能部门、爱心企业、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单位和维权志愿者等共同促进家暴危机解决。无锡市妇联联合当地法院共同设立反家暴救助金,制定《反家暴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并委托公益组织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定向援助因家暴受到伤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帮助她们解决基本生活、医疗困难及因诉讼、执行而产生的费用。盐城、徐州等市妇联联合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通过建立十项机制、分色发放告诫书等举措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新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反家暴方面考虑得更细致。例如第50条第2款规定,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些家庭弱势群体在行为、诉讼、表达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主动求救或维权能力受到很多因素制约。比如,女童不懂、不敢、不会去求救和报警;再如,老人则害怕失去生活来源或者担心遭致更严重的暴力。

  此外,《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51条第1款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这一规定,释放明确信号: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让女性安心响应“全面两孩”

  “奶爸原本享受15天护理假,再加上新增的5天育儿假,意味着男方至少有20天假期,可以与女方一起分担育儿责任。”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介绍,“全面两孩政策下,缓解女性来自家庭和职场的双重压力,江苏带头进行创新尝试。”《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单位安排男方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全面两孩”政策放开以来,“生了孩子谁来带”成为很多家庭的困扰。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家庭里,生育和养育的压力完全由女性承担,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并不少见。同时,女性由于“四期”等特殊的生理原因,可能导致其人力资本的折旧和生产力下降,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用工损失,女性的职场竞争优势因此受到影响。

  省妇联专项调研发现,受调查的已育二孩职业女性中,50%左右的人表示生育二孩对就业和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伴随着二孩生育小高峰的到来,妇联系统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女性因性别遭受就业歧视的权益受损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

  妇女议事制度:基层社会治理中彰显“她言堂”力量

  2016年,宿迁市泗阳县八集乡妇联联合乡人大召开女人大代表议事活动,议题分别是解决孤儿理发、洗澡费用及镇区农贸市场管理三件事。据了解,该乡妇联经过一年来的妇女议事工作实践,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完整的妇女议事程序和议事台账。

  这是我省一万多个基层妇女议事会中的一个缩影。从2005年推广泰州姜堰娄庄妇女议事至今,我省妇女议事会已实现社区基本全覆盖。

  特别是2011年之后,省妇联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妇女议事制度的意见》,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打造出一批特色工作品牌。比如苏州周庄的“吃讲茶”、无锡的“百姓客厅”、镇江的“妇女圆桌议事会”等。2015年,南通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社区开展“她言堂”妇女议事工作试点,形成妇女议事“3456”运作新机制,在农村地区具有较强的推广性。“3 结合”明确“议什么事”,将议事内容与妇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党政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妇女群众日常反映相结合;“4层面”明确“谁来议事”,从“社区两委、妇联干部、社团领袖、妇女群众”4个层面调集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多元行动者;“5常态”明确“怎么议事”,开展集中议事、现场议事、上门议事、接待议事、微信议事;“6步骤”明确“如何落实成果”,形成议事结果—提交两委讨论—党员大会表决(或党员代表)—决议社区公示—决议交办执行—听取意见反馈。

  妇女通过议生活事、身边事,既承担了公共责任,又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一位接受访谈的妇女坦言:“过去村里开会是干部的事,我们没有礼品不去。现在我们参与妇女议事,能自由讲话,还可以当小组主持,能发挥作用,感觉不一样了。”这一内心变化也反映妇女通过参与获得了自我价值的体验和感知,进而增强了对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

  江苏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认为,妇女是农村基层生产、生活中的顶梁柱,也应当成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主心骨。组织引导妇女群众开展协商民主议事,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现实所需,也是妇联组织职责所系。

  实现妇女议事持续良性规范运行,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条例》还规定妇女议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联合会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通过需求收集—妇女议事—部门反馈—协商落实机制的建设,使妇女议事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女性依法维权提供“尚方宝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95年,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由我国领导人在会上首次提出。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工作报告。

  但现实中,一些政策法规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导致妇女权益在事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

  2011年12月,江苏在全国首创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致力于从立法定策的源头强化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此项工作在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开始的“立法咨询”起步,发展至今天的起草单位“自评估”,形成了可复制、可操作的“江苏模式”,受到全国妇联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工作理念不断明晰,工作流程逐渐优化,工作方法更加科学,为我们市级开展评估提供了指导。”最先尝到甜头的扬州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如是说。截至今年3月,省级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共组织专家307人次参与评估《江苏省统计条例》等法规政策73部,提出咨询建议306条,有60条建议被最终采纳。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此项工作机制上升为法律意志并进行相应细化。例如第15条第1款规定: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进行社会性别平等评估。该规定强化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发展诸领域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同时,《条例》在第15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保障手段,明确要求制定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还规定执法检查组应当吸收女性人大代表、妇联和其他妇女组织人员参与检查,确保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制度落到实处,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实践工作中得以有效实现。

  土地权益维护机制:“有名有权”让农村妇女吃上“定心丸”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门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些口头禅反映了传统观念对女性根深蒂固的偏见,农村妇女的权益维护尤其是土地等财产权益维护一直是妇联维权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我省从2009年开始试点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省妇联抓住这一契机,于2014年联合省农委下发工作意见,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此项工作已于2017年基本完成。

  与承包地相比,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更为复杂。因受测婚测嫁及“从夫居”等传统习俗影响,农村妇女在娘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几乎是隐形的,当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宅基地使用往往出现“两头空”从而居无定所的状况。而一些地区在对婚嫁女、离异女、招婿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分配处理上,往往按照村规民约或者村委会表决的形式,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侵害妇女权益。

  我省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推进的三省之一,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将直接影响着农村妇女对土地财产权益的享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妇女权益不能因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应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各项权利。连云港、淮安等地积极通过妇女议事完善村规民约,保障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收益分配权值得肯定。

  新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34条对此分三款专门进行规定,即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非法剥夺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此外,为防止村规民约中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条例》第36条也特别作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涉及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决议侵害妇女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据此,有关主体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确实侵害妇女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下一步,省妇联还将联合省农委、国土等部门进一步调研,总结各地经验,提出对策建议,出台指导意见。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李瑶)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