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意外去世 手机号成虚拟财产由儿子继承

2018年05月21日 17:31:16 | 来源:我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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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溧阳市民刘伟君的父亲因车祸去世。父亲生前因经营企业,常用的手机号里有不少老客户。经当地公证处确认,手机号属于虚拟财产。刘伟君最终顺利继承父亲的手机号。

  目前来说,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为遗产而可继承,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另外,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也不属于通信公司,通信公司也无权在公民死亡后收回手机号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延伸,手机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那么就应该可以被继承。

  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因此,手机号码具有债权和物权双重属性。从债权的角度上来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债权可以继承。所以,根据手机号码使用者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手机号码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可以被继承,手机号码应该可以继承。

  由此可见,手机号码虽只是一串数字组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它兼具具体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办理公证。

  承办公证员与移动公司业务部门沟通后,移动公司要求,机主的继承人中只能有一人继承该号码。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如今,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针对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近几年内法律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出台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来源:江苏新闻、常报全媒体 编辑/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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