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回事?扬州一女子因不愿加班被辞退,法院判公司赔她4万多元

2018年04月28日 22:24:38 |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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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劳动节临近。今天(4月28日)上午,扬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扬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公司辞退拒绝加班员工被判赔偿

  去年,扬州一家汽车设备制造企业新接到一笔订单,但交货时间紧张。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忙生产。

  但是,公司里的员工李女士(化名)却不愿服从加班安排,甚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公司认为,李女士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发布通告称给予其辞退处理。

  李女士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被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李女士支付赔偿金等4万多元。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该公司的诉求,最终判决:公司向李女士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4万余元。

  员工不愿加班,企业就能辞退吗?

  据介绍,《劳动法》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公司在李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其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其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这些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可不受限

  部分用人单位误认为,因生产任务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自主经营决定的范畴,往往忽视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要求,即“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只有下列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扬州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回落

  据介绍,扬州全市法院2015年收案6226件,结案5985件,2016年收案5455件,结案5720件,2017年收案4270件,结案4239件。案件数量已经呈现负增长态势。

  其中,群体性案件占比较高,诉讼集团化趋势明显。案件区域分布不平衡,行业分布相对集中,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中小企业多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较多。案件量最多的前三位分别为广陵区、邗江区和江都区。

  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中院还发布了去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除上述案例外,还有: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某石英砂总汇与韦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内部承揽协议不免除法定用工主体责任——杨某与某制砖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通过设立关联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无效——张某与某服饰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4、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不具备合理性的视为推定解雇——赵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5、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到刑事制裁——左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某面食小馆与王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7、劳动关系中止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丁某与某蚕农场劳动争议纠纷案

  8、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应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何某与某驾驶员培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9、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陶某与某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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