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救助新政明年起施行

2017年11月24日 01:22:16 |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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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镇江市人社局获悉,我镇江市出台《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建立全方位的“托底”救助机制。

  《意见》指出,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镇江市应建立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形成与“慈善助医”相衔接的机制。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医疗费用,先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支付,再实行社会医疗救助,最后由“慈善助医”资金对特定对象进行再救助。

  《意见》明确了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和特殊对象的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在原六类困难人员基础上,增加了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支出性急难型救助对象,镇江市区已纳入救助范围人数19586人。

  城镇江市“三无”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规定费率缴费,参加本镇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特困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他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统一参加本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诊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诊察费、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社会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时,减收20%的药费。优惠减免上述费用后,再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自付补助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个人年自付医保制度内医疗费用,超过本镇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0%(城镇江市“三无”人员为6%)、不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封顶线”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在本镇江市“惠民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医保制度内个人自付部分,先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救助50%后,剩余部分再由“慈善助医”资金救助6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救助80%。“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包干,从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社会医疗救助的特殊对象,经核定符合因病支出性急难型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和制度外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年末再给予60%的一次性救助,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所需资金由“慈善助医”资金承担。本镇江市城乡居民患部分特殊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慈善助医”资金给予一定救助。

  此外,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中的非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在扶贫帮困期间,应参照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所需资金另行筹集。

  《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镇江镇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金山网 编辑/赵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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