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徐州市、盐城市部分钢铁新增产能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徐州市经信委、徐州市发改委、盐城市政府在相关项目备案过程中存在违规备案、未进行监督检查、瞒报和虚报等问题。
二、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及铜山区利国镇大量应淘汰生产设备长期违法生产。徐州市政府及市经信委对落后产能缺乏管控,存在不作为问题。
三、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园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突出。连云港市及灌云县、灌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不力。
四、洪泽湖、骆马湖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突破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要求。相关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砂活动监管打击不力。
五、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突出。盐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明显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六、镇江新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周边雨污管网建设不到位,团结河水质严重恶化。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断面长履职不力。
七、镇江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船舶公司、鱼塘养殖场和砂石码头。镇江市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不力,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超 郭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