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连云港海燕计划实施办法

2017年05月12日 15:14:20 | 来源:大会组委会合作交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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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人才立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市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吸引和激励留学人员来连开展各类科技活动,促进国外先进技术、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11〕14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燕计划”适用于来连开展科技活动的留学人员,重点是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大的科学、社会、经济价值。

  第二章  资助分类

  第三条  资助项目及经费分以下两类:

  (一)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4-5万元。围绕我市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型装备制造以及港口和临港产业的发展需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市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启动项目资助,额度为2-3万元。资助新近来连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项目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资助审批

  第四条  申请“海燕计划”,须填写《连云港市“海燕计划”申请表》(见附表),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各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

  第五条  市人社局牵头组建市“海燕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及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的先进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市人社局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审批,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海燕计划”一般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下半年进行评审和资助。

  第四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七条  “海燕计划”中的资助经费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市人社局负责经费的审批与核定工作;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受理和跟踪管理工作;各县区人社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在每年底向市人社局编报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  获重点项目资助的,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市人社局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技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第十条  受资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因故不能坚持资助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资助经费,并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用资助项目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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