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徐州市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4月10日 11:20:24 | 来源:大会组委会合作交流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徐州市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徐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局整合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在不违反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上级补助的相关资金与我市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传统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鼓励重点传统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

  (二)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徐落户。对行业国际排名前十或行业国内排名前三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徐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徐设立全国总部的,给予一定补助。

  (三)支持网络代运营、支付结算、营销推广等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应用。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模式。鼓励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安全、支付等关键技术的创新突破予以扶持。

  (五)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及电子商务重点园区的建设;支持在徐高校电子商务实践基地建设。

  (六)支持电子商务培训。对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专题培训活动,培训所需公共经费(不含参训人员交通和食宿费)由本专项资金安排;对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组织的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对培训费用给予一定支持。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人才的支持力度,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培训机构针对农村电子商务进行专业化培训。

  (七)鼓励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在全市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创建活动,对年度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以及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在全市扶持发展100家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行政村以及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农村个体电商网店进行重点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方式。符合《徐州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其余采取专项补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五年。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原则上退出专项资金清单。如确须延期,根据评价结果,在执行期届满后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六条 在专项资金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共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组织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参与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四)会同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批复扶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的清算、回收和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扶持项目建议。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价;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专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流程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项目公示、拨款手续、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每年年初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电子商务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在市商务局、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各县(市、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应用电子商务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三)信用良好。

  (四)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项扶持内容。同一企业(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各级各项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及专项资金下达程序:

  (一)各县(市、区)商务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对所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单位按规定直接向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申报。

  (二)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经审核评审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投资)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项目名称在市商务局、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按照《徐州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对当年没有安排使用完且次年仍需使用的结余,由市财政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资金: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二)未做到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违规情形。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时,要同时提交绩效目标;日常管理中,要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工作完成后,要开展绩效自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上报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导、检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会同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评价。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和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资金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对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纠正;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商务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按规定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三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与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相适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可视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 9月11日起施行。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