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拟设立“江苏慈善奖”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2017年07月18日 14:06:00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今天(7月1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对照去年国家制定出台的《慈善法》,江苏省对慈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鼓励促进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具体举措。并计划由省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近期,在河北某地的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有单位送出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事后学校拿到手的只是2000元。实际生活中,也会有一些企业或者明星承诺捐赠,实际上却并没有兑现;甚至在赢得市场宣传效果后,又借口收入或效益不好而撤销捐赠或拒绝兑现。《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通过媒体公开承诺的,或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针对募捐活动,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刘成林:“《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发布并更新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募捐或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需要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同时,也对我省慈善事业的促进提出了鼓励措施。省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城市慈善指数发布制度。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对从事慈善活动、提供慈善服务和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优待和保护,规定志愿服务时间以及储蓄和奖励优待等激励机制。”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