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实施意见政策要点

2017年03月16日 11:04:33 | 来源:大会组委会合作交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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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对入选“省创新团队”的农业龙头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一定补助。各县、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不少于500万元、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市财政对区级、县级龙头企业的奖补分别按照政策标准的100%、50%发放,县财政配套50%对龙头企业进行全额奖补。

  二、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和审批。

  三、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规范和降低超市及集贸市场收费,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四、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全国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奖励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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