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中 商家发卡要预存“保证金”

2020年11月16日 17:18:5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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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日上午,江苏省商务厅做客《政风热线》节目,预付卡商家“跑路”问题再次被提及。记者从中了解到,《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日前正在征求意见中,对预付卡单张限额、有效期、预收资金余额处理以及购卡登记和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履约担保等。

  说到预付费消费,如今广泛存在于餐饮、美容美发、健身、购物等多个领域,只有办理了预付卡才能优惠消费是一个常态。但是,关门跑路或通过发卡恶意集资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根据此前部委规章,商务部门主要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监管,节目中,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处长卞益斌表示,实际上,应备未备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预付卡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及监管领域的争议较多。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仅针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几类企业法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虽然将商务部门确定为预付式消费的主管部门,但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预付卡在不同行业、领域广泛使用的现状,各部门在监管方面也尚未形成联动机制。

  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超规模的发卡行为,商务部门一直加强监管,但是仅限于三大类企业,法律上也这样规定,面对社会上大量的这些现象,现在由于消费升级,又有新型技术的应用,还有企业发展,发卡的范围越来越大。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全省将建设统一的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依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信息归集、公示、查询和风险警示服务;经营者要上传预付卡信息、平台系统信息对接;发行预付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且要在卡面或者凭证上记载经营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使用规则、信息查询渠道、投诉举报方式、注意事项等。

  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图片来源网络)

  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经营者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对于经营者或者其投资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以及处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等情形的,不得发行预付卡,从源头上解决发卡行为与经营者经营能力和状况不匹配的问题。经营者要就发行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履约担保,地方人民政府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预付卡业务提供担保或者保险服务,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赵建军:“当你没有达到这个规范要求,或者你没有经过备案,或者说你备案的是200万,结果你发了300万,超出备案限额的时候,我怎么处罚你,比如说应备尽备,还有根据备案申请发的总额,要拿出一定比例的钱作为保证金,存入我们的第三方银行机构,当你这个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帮助老百姓减少损失。”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细化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任务。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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