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资纠纷增多的情况,8月25日,江苏省高院联合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对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医疗期工资、共享用工等情形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均予以了明确。
其中,对于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意见》提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在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意见》同时明确,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杨尔希 杨帆 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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