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形势,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出台市场监管免罚轻罚规定2.0版,对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1月14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免罚轻罚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邰某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2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邰某经营的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菜单上有菜肴“美极江白虾”字样。经查,当事人从玄武区樱驼花园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孔某处购进原料白虾,用于加工制作菜肴“美极江白虾”,该白虾非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美极江白虾”是2022年4月1日添加的新品菜,共销售了5份,食品本身没有安全问题。
当事人以“江”字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于案发当日对违法行为完成改正,且未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后果轻微,2022年5月24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介绍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经营电商家具实施商业混淆案
2021年11月28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王某经营的家具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经营实木床。经查,当事人线下开设小型家具生产作坊,生产实木床和沙发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金多喜家居厂”店铺,冒用被侵权人徐州好百年家具有限公司的“金多喜”商标字样作为店铺名称,店铺中有15种商品网页链接显示的品牌、生产经营场景以及荣誉证书展示图片等与被侵权人在天猫店铺展示场景相同。
当事人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下架涉案店铺商品链接停止违法行为,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取得被侵权人的谅解, 2022年1月10 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没收实木床6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回头看”,督促当事人在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某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8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金某涉嫌网络刷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某电商平台网店“农人小金旗舰店”,销售枇杷等商品。当事人与一名微信昵称为“大鹏”的人联系,支付364元,用于对所售白玉枇杷进行刷单,提高销量与关注度。“大鹏”组织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白玉枇杷,进行了35笔“交易”,发表文字评论7条。上述35笔交易均为虚假交易,实际未发货。
当事人对其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商品“刷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先天残疾,生活工作均极大受限,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生活有很大困难,2022年 1 月 4 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次公布的其他典型案例还包括: 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餐饮有限公司不当使用红领巾及少先队队委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化某脱水蔬菜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脱水蔬菜生产加工活动案等。
(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