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时间新增基层发热诊室810个!江苏立法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网底,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今天(1月11日),《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的基层卫生立法。条例草案提出,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升基层卫生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优先度和地位,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条例草案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医务室、门诊部、诊所和一级医院等,参照这一条例执行。
据省卫健委副主任张金宏介绍,2020年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了大量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核酸采样、隔离点管理等疫情防控的任务。特别是2022年12月10日起,全省六天时间新增基层发热诊室81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的诊疗量占比由12月11日的28%增长到了55%,门医诊量的占比从33%增长到了51%,有效减轻了二级以上医院的压力。
在基本医疗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好患者全程诊疗管理;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并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术后康复期患者或者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提供预约上门和家庭病床服务,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
张金宏告诉记者:“条例草案明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彰显公益医防并重,在机构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要求为适能适制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多数人群提供预约上门和家庭病床服务。”
针对基层优质医疗资源存在“堵点”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三级以上手术,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要求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县域医共体;与辖区内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等建立对口协作关系,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推动建立与二、三级医院以基本药物为核心、慢性病治疗为主的统一用药目录;以及三级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等。
张金宏介绍:“条例草案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作为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夯实分级诊疗基础的重要突破口,在机构建设上下协作、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立法调研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缺乏全科医生。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建立完善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机制,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在审查意见还中提出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综合医院应当加强全科专业基地建设,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等。
同时,在财政、医保、价格、绩效分配等方面提出了重点保障措施,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补助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应当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支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通过委托、购买等方式保障工作开展,实行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同工同酬;对按照规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制定差别化支付政策,引导分级就诊、有序转诊等等。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曹伟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