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领过灵活就业补贴 离职后公司拒付加班费

我苏网 2022-11-12 17:40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有义务支付完加班费等费用的。但南京的徐某因为曾经申领过灵活就业补贴,单位便拒绝按照全日制用工标准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等。今天(11月12日),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已生效。

  2018年4月8日,徐某入职南京一家餐饮公司当服务员,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工作了3年多,徐某离开了这家餐饮公司。关于离职原因,餐饮公司称徐某是主动离职,而徐某则称是公司通知他离开的。之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按照全日制用工标准支付他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但没有获得支持。随后,徐某到法院起诉。

  餐饮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表明:徐某在2019年、2020年曾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向人社部门申请过社保补贴,证明中填写工作时间为日均4小时、周累计24小时,月均收入1500元,因此,主张徐某并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骆菊杰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报酬计算不长于15天的用工形式。”

  徐某则向法院提供了考勤表和月工资条。考勤表显示,他每个月工作天数为21天至26天,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骆菊杰介绍,“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工作时间是从早9点到晚9点,中间休息一到两小时,工作时间比较连续,工资也是按月支付,是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的,因此认定双方属于全日制用工。”

  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各执一词,在都没有证据证明自身主张情况下,法院认定离职是由餐饮公司提出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等共计2万多元。二审维持了原判决。而在这起案件中,徐某申领灵活就业补贴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也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要求加强监管。

  骆菊杰告诉记者,“4050灵活就业补贴是对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群,为了促进就业减轻社保的压力,国家给与的一种就业补助政策,劳动者可以先缴后退获得社保补贴。徐某到法院主张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属于一种比较稳定的就业,社保补贴是给困难就业灵活就业的补贴,根据政策规定是不符合取得补贴的条件。”

  法官提醒,劳动者不能为了眼前的小利虚假申报社保补贴,在查实后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还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出具证明时也应当尽到诚实义务,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