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万!扬州这家企业因侵犯商业秘密被罚

我苏网 2022-06-14 14:16

  记者今天(6月14日)从扬州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近期,经过调查,扬州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企业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入职A公司,任销售经理,2017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知悉并掌握了与A公司保持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2016年12月,张某任职期间注册成立B公司,生产与A公司相同的电子产品,并使用A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产品销售。

  2018年,A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A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B公司和张某提起上诉,2019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和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3月至5月,在法院判决的禁止期内,B公司继续使用A公司客户信息与甲公司(2015年11月23日变更为乙公司)、徐某某(2020年3月6日注册丙公司)完成交易,进一步损害A公司利益。

  A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中获得了胜诉,但遭遇执行难,维权效果不理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宝应县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定B公司和张某在明知客户信息是A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该商业秘密交易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鉴于B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与A公司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过罚相当的原则,对B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而B公司未遵守判决,在禁令期间仍然使用客户信息,禁止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受到损害,在执行难、维权不彻底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为权利人维权,对侵权人进行教育和惩戒,有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本案权利人就是在一次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会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在执法人员鼓励下,开始了新的维权之路。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断调解沟通,不仅促成权利人和被举报人化解多年矛盾,签订《调解协议书》,还促成双方在本案结案以后开展合作,实现了“1+1>2”的整体效益。同时,在本案权利人的带动下,宝应县多家相关行业企业纷纷加入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目前5家企业已经通过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验收。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