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年过古稀的倪某夫妻俩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大儿子却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把父母名下的财产都交给他。这样的要求法院能支持吗?
倪某夫妻俩共生育两子一女,小儿子已去世,倪某视力残疾,妻子于2019年2月身患中风,瘫痪在床。
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母亲瘫痪在床之后呢,是他们的女儿以及小儿子的妻子经常来照顾她,而大儿子夫妻俩呢很少来看望他们。
两位老人每月合计有各种补贴收入2000余元,但倪某的妻子需要长期吃药,有人照顾。
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两个原告都七十多岁了,年龄比较大,来起诉他们的大儿子,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每个月给予生活费、护理费以及承担今后的医疗费。
庭审现场,夫妻俩的大儿子表示,父母名下并非没有财产,如果需要他来照顾,是有条件的。
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大儿子在庭审中称如果父母要他赡养也可以,但是必须把房产以及存款都交给他,他才履行赡养义务,否则他认为他不需要赡养。但是夫妻俩认为大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他需要将存款留到以后需要的时候再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其大儿子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且原被告之间关系并不和睦,两原告要求将现有继续留存以备不时之需,合情合理。
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最终我们判决大儿子要履行赡养义务,每个月给付母亲赡养费1500元,承担他父母今后的医疗费的一半。
被告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羔羊尚知跪乳恩,乌鸦亦有反哺意,儿女应当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老有所养,幼有所教,才能共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