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台!在扬州被列入失信名单将限提限贷住房公积金

2019年05月24日 11:15:47 | 来源:扬州日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作风险,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近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出台《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6月20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单位不建、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行为都属于失信行为。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联的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其管理。单位包括缴存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联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等;个人包括缴存职工、个人缴存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1

  单位失信行为包括哪些?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故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出现这三种情况的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10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的,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单位一般失信行为还包括: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或骗取公积金;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协助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估价机构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获得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责令纠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出现这些情况,都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

  2

  个人失信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办法》,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或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提或者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者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市公积金中心认为依法依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个人出现上述情况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

  如何惩戒?伪造证件等移交司法部门

  失信行为如何惩戒?《办法》提出,对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坚持惩教并举的原则,采取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警示教育;进行信息披露,与扬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一般失信行为,具体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列为重点关注或监督检查对象;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不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其失信行为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将其失信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或上级监管部门;涉及骗提骗贷的,取消当事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当事人身份属于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应惩戒措施。

  对单位或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在一般惩戒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涉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且形成事实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或贷款本息,并取消当事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在期限内仍不退还或未全额退款的,将永久停止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依法追回所提款额或贷款本息。

  另外,停止受理中介机构代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申请;取消金融机构关联单位1-3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扬州日报 编辑/刘静)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