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你的意见!

2018年06月25日 15:15:44 | 来源:宿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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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土拍网上交易到底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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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征求《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流程,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对2012年出台的《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新的《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8年7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国土资源局409室(邮编22380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ou123biao@126.com。

  附件: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doc

  联系人:钱光源 0527-84396622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0日

  

  附件

  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参加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或其授权的相关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的出让人。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网上交易实行竞买资格先审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出让人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二)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通过竞买资格审核后,缴纳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

    (四)网上竞价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得人通知书》。

  第九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文件。

  第十条竞买人须向CA认证机构申请身份认证,办理CA证书。竞买人凭CA证书在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出让宗地不设定出让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十四条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关联金融机构、软件开发维护单位、CA认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从事网上交易的业务管理和系统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交易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公告应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同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在网上交易系统同步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应相应顺延。

  出让人对在各类媒体平台发布的网上交易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中约定的规划条件、交易条件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的相关信息,对其中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出让人咨询。

  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网上交易宗地的现状。

  第十九条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的相关信息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二十条竞买人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各方应当分别申请CA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分别注册。

  联合竞买各方在网上交易系统中确定各自出资比例和竞买代表人。竞买代表人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其网上交易行为视为联合竞买各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示。

  竞买人可以对交易期内的一宗或者多宗出让宗地提出竞买申请。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相关竞买信息,按系统提示的时间将公告、须知规定的竞买资格材料提交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江苏省用地企业诚信数据库比对合格,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赋予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金融机构账号。竞买人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网上交易竞价。

  每宗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只对应该宗地交易,如需竞买多宗出让地块,须按规定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  竞买报价

  第二十二条网上交易竞买报价一般规则如下: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采用增价方式报价;

    (三)每次报价应当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加价幅度100倍;

    (四)允许多次报价;

    (五)符合交易报价规则并被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交易报价为当前有效交易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为当前最新交易报价;

    (六)报价一经确认后,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等其他用地需要采用特定方式出让的,按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规则报价。

  第二十四条网上交易以拍卖方式进行的,拍卖开始即进入限时竞价。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出让公告发布的拍卖起始价。

  第二十五条网上交易以挂牌方式进行的,在挂牌报价截止前,挂牌截止时间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仍有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转入限时竞价。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高报价。

  第二十六条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参加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1小时内表达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意愿,并根据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予以确认;未确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根据网上交易系统提示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网上拍卖或挂牌限时竞价除遵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限时竞价两次报价间隔不超过4分钟;

    (二)交易系统每接受一轮报价后即进入下一轮报价;

    (三)最后报价4分钟内,无继续报价的,限时竞价结束。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则确认成交:

    (一)截止挂牌期满,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以其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二)截止挂牌期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买,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无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三)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期间,申请竞价人无人报价的,以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四)网上限时竞价结束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以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方式出让的,应按照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规则确认成交。

  第二十九条网上交易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行向竞得人生成成交通知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网上交易结果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受让宗地的定金。

  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及时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与拍卖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有证据表明出让宗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有证据表明竞买人之间已经发生恶意串通、违规交易行为的;

    (四)因受到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因系统升级导致网上交易系统暂停运行的;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应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相关情形的,出让人应当及时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并按原途径发布公告告知相关竞买人,出让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提示风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相关情形中止交易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网上交易系统运行。

    出让人应当在恢复交易24小时前按原途径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规则以恢复交易公告为准。

    中止后问题不能排除的,出让人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公布原因。

    第三十四条 因竞买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网络运行和保证金缴纳时间差、软硬件故障等原因,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因此中止或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竞买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原因导致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或者竞买人的CA证书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非因法定原因改变交易结果,或者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原因导致竞得结果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出让人应当撤销竞得结果并予以公告,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出让人及签订保密协议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与网上交易活动相关、按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因网上交易活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依法向出让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宿迁之声  编辑/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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