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税务稽查:查办四类案件应全程录音录像

2017年07月25日 10:54:49 |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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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发布《税务稽查防止利益冲突若干条》

  查办四类案件应全程录音录像

  南报网讯 (通讯员 缪凌燕 记者 许震宁) 昨天,一份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税务稽查防止利益冲突若干条》,由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共同发布。这份规定围绕税务稽查法定的选案环节、检查环节、审理环节、执行环节,出台了相关防控举措。

  “《税务稽查防止利益冲突若干条》的出台,在全国税务系统特别是税务稽查部门尚属首例,也是税务、检察两部门互联互通、合作共建的重要成果。”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看到,《税务稽查防止利益冲突若干条》描述了各种税务稽查中面临的利益情形,针对税务稽查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权力寻租风险,围绕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执法行为,对可能出现的利用内幕消息谋取利益、本人从事营利性活动、以不当方式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离职后的相关行为等现实和潜在的公权与私利冲突问题,提出了规范性、禁止性要求和行为限制,并从利益回避、利益公开和监督处理等3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办法和措施。

  “最具创新意义的是在‘检查环节’我们做出的一系列规定,这在全国税务稽查部门中尚属首次。”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负责人说。

  记者看到,这些规定是:对被查对象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尽可能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但对举报案件、上级督办案件、重点税源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等,应当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重要证据资料,应当进行拍照或扫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对检查重要环节和关键取证过程实行录音录像。严格执行案件限时办结,防止案件检查久拖不结。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交办督办案件、区域内重点税源企业案件等,《税务稽查防止利益冲突若干条》规定,从案件下达、检查实施、案件审理到出具处理处罚决定全过程,税务稽查人员必须集中办案,实行团队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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