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05月15日 15:35:04 | 来源:大会组委会合作交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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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集聚发展,进一步提高行业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抓住全国融资租赁业加速发展的重要机遇,发挥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的互促共赢作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逐步拓宽服务领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效控制行业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培育3-5家租赁资产规模过百亿、利润过亿、在全行业有影响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引进和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融资租赁骨干企业,全省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超过6%,资产规模位居全国前列,融资租赁业成为全省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融资租赁与产业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我省重点培育产业发展,优先开展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产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的融资支持,鼓励制造业企业采取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支持开展外向型制造、物流运输设备、金融服务设备、会展旅游设施、节能减排设备、农产品加工设备等行业关键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融资租赁业与现代服务业互促互进,鼓励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研究实施对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大型会展和楼宇总部等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支持措施,促进服务业连锁化经营,做强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江苏服务品牌。推动组建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推动供电、供气、地铁、机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减轻财政压力。鼓励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解决医疗、教学、生产设备融资问题,降低项目总投资及所需资本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融资模式,设立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为一体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支持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

   支持南京、苏州等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国家级新区等范围内,借鉴上海自贸区、前海试验区等做法,争取更多政策创新,吸引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人才集聚。支持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引进和培育一批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对已经落户我省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其做大做强,带动一批融资租赁骨干企业,提高我省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实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重组和兼并,建立大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抵御风险能力。鼓励省内有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三)推动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小微企业合作,提供设备租赁,为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提供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省内各特色园区、产业孵化器等平台开展合作,共同打造一批特色园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设备跨境融资租赁业务,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通过融资租赁将国产船舶、海工设备、医疗器械等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使用,符合退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项目建设,帮助我省“走出去”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参与国家和省级境外合作园区建设等。

   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租赁物与闲置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培育符合重点行业需求、运作规范高效的二手设备交易平台,建立二手设备质量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配套服务。支持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规范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推广融资租赁仲裁,鼓励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规范仲裁协议合同文本。进一步完善涉及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仲裁机制建设,高效、公正地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性服务。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保险资本、社保基金等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引导境外各类基金及保险机构对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周期匹配的股权投资,改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四)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由银监部门和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风险防范。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及风险防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属地管理。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偏离主业的投融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通过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江苏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机制,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引导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围绕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外汇管理、税收政策、金融稳定、风险防控等领域展开协作,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要围绕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优惠措施,对通过融资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环保涉农、科技创新等项目,实际使用者在申报政府相关产业引导资金上可享受补贴。参照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相关做法,积极创新我省融资租赁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充分利用现代服务业等政府性投资基金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引导我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落实国家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商业银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快捷、便利的本外币结算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引进融资租赁业人才的奖励措施。建立金融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各融资租赁集聚区可对培训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贴。

   (三)优化发展环境。

   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让、抵押、质押等提出的申请,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为降低业务风险要求承租人以房产、土地抵押等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并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依法明晰权属。

   强化融资租赁风险防控,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产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债权担保业务。加快完善融资租赁业指标体系,及时跟踪产业发展动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市场预警机制。

   建立融资租赁信用服务体系,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明示租赁物所有权,防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探索建立融资租赁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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