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5-04 15:07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以下简称船舶海工)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全省船舶海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一)打造沿江区域世界级船舶海工先进制造业集群。抓住国家建设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善的长三角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综合产业集群的战略机遇,加快布局20万吨级大型豪华邮轮、浮式油气生产工程和大型船舶海工智能化生产线改造等一批重大项目,大力发展浮式生产储油装置、超深水平台、天然气装备等高端海工装备,到2025年,培育1家豪华邮轮制造企业、1家大型LNG运输船制造企业和1家新型油气装备制造企业,打造一批主流船型名牌产品、单项冠军企业和一批船舶海工装备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率先建成世界级船舶海工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省重大工业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强化土地、岸线、能耗、产能、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保障,优先办理船舶海工重大项目涉水工程前期审核、通航安全保障评估和施工作业许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

  (三)搭建产业链供应链集成平台。依托船舶海工总装等产业链链主企业,搭建专业技术交流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建立长期采购、物流供应机制,推动企业加强区域配套、加快国产化替代,吸引产业链制造、技术服务等企业落户,形成稳定配套联合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四)培育江苏船舶海工品牌。实施质量品牌精品工程,着力打造品质高端、信誉过硬、市场公认、全球领先的江苏船舶海工精品。建立企业申报和专业机构评级机制,组织船舶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对企业自主开发的船舶海工产品给予冠名认可和授牌。开展船舶海工配套设备企业评级,促进我省自主船舶海工品牌和关键配套设备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二、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高技术船舶、高端海工装备、绿色(纯电动或使用氢燃料电池、氢内燃机等)智能船舶、特种船舶、深海锚泊及动力定位控制系统等重点领域,支持骨干船舶海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船舶海工龙头企业联合优势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围绕深海勘探成套装备、多功能LNG船、油气关键装备、绿色智能船舶、远海风电场配套、海工平台关键配套等技术方向,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提升关键配套能力和自主可控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六)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动绿色智能船舶、深远海装备、极地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发布高技术船舶海工重大战略产品清单,加大对列入清单的首台套产品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七)布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太湖实验室围绕深海装备共性技术、船舶海工工业软件等开展自主科研攻关和转化应用,支持南通、泰州、连云港等地加快建设省船舶工业海洋油气装备创新中心、省船舶工业智能制造创新中心、省船舶工业软件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南通、镇江、泰州、扬州等地建设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制造研究院、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船舶产业研究院、船舶电子研究所等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省内外高校、大型科研院所共建涉海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和融合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南通市、镇江市、泰州市、扬州市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动行业智改数转

  (八)推进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关键工艺技术升级,鼓励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除锈、喷涂、焊接等工艺技术效能。发布船舶海工行业智改数转实施指南,推动建成一批型材加工、板材加工、分段喷砂除锈、分段涂装以及VOC处理等智能制造单元,打造一批中间产品智能生产线和船舶海工智能制造示范车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九)建立项目库。加大对船舶海工行业智改数转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三维立体数字设计系统、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和制造执行系统(MES)等系统协同和集成,实现设计、生产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信息集成和持续优化。鼓励研制型材、船体零件理料与打磨、肋骨与曲板三维成形等智能切割成形装备,加快应用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十)培育系统集成服务商。积极推进提供面向智能制造的船舶海工产品数据组织、船舶海工生产设计系统数据集成、精细化工时物量等支撑体系的服务商建设。支持骨干企业整合利用现有制造资源,建设云制造平台和服务平台,形成关键工业软件及有关模型库开发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船舶海工行业特色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增加融资支持种类与额度。引导银行机构对有订单、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款意愿但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困难的船舶海工企业,统筹考虑续贷、展期等手段,灵活调整还款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适度降低利率和保险费率,为船舶海工企业技改升级、船舶海工制造相关新技术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船舶行业特点,适当提高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比例,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建造中船舶海工抵押融资制度,开辟抵押登记办理绿色通道,压减办理时限,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船舶海工企业提供容缺受理、并联办理等便利服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通过IPO、增发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展低成本融资渠道。(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海事局等)

  (十二)落实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船舶海工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两年以上且2022年被列入过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船舶海工企业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可在每年10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十三)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科研和产业化项目、智改数转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涉海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省船舶海工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研发创新和科技服务,对其非财政性经费支持的研发支出,给予一定比例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五、加强用工保障与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

  (十四)提升船舶海工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水平。设立服务专员,建立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将高技术船舶海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对象清单,通过开展针对性招聘服务、搭建辖区内用工调剂平台、组织跨区域劳务协作送工等方式,优先保障高技术船舶海工企业用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五)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船舶海工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技工院校加强船体、钳工、铆焊等船舶海工特色专业建设,建设校企联合实训中心,并鼓励有关学校建成船舶海工制造专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向社会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服务。组织开展全省船舶行业电焊工技能大赛等船舶海工相关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带动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保障

  (十六)强化试航交付和引航服务保障。构建水上交通一体化组织指挥体系,建立长三角海事监管服务协作机制,为新造船舶海工下水、出坞、舾装、试航提供全方位安全保障。针对现有航道尺度、桥梁高度开展新造船最大通过能力研究,提供个性化交通组织服务,为船舶海工企业承建超大型豪华邮轮、散货船、集装箱船创造条件。加强引航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各港引航力量,提高周转效率;支持引航队伍建设,完善引航站点布局,优化引航服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引航生产工作,为进厂修造船舶量身定制引航一船一方案,开辟引航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安排、优先引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

  (十七)优化船舶检验服务。设立满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条件的船舶检验机构,鼓励和引导船舶检验任务重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专业化船舶检验机构。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匹配、业务精湛的船舶检验人才队伍,保持船舶检验人员的充足、稳定。加强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监管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提升船舶建造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十八)加快构建全球售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设全省船舶海工互联网+全球售后服务网络,支持我省自主开发甲板机械、锚链、螺旋桨、救生设备、灭火装置等船用设备的骨干企业加强全球服务网点建设,建立江苏配套产品全球服务体系,共同开拓海外服务市场;支持企业围绕产品全寿命周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和远程监控管理的需要,开发数字化运行保障系统,强化全球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本政策措施与我省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