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4-25 21: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推进全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以下简称智改数转绿色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智改数转绿色化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宿迁市智改数转绿色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简称“宿数贷”)。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安全运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宿数贷”通过建立政银合作机制,对全市工业企业纳入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融资增信,为企业提供低成本信贷支持。

  第三条 “宿数贷”资金池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通过“实有+虚拟”方式安排出资,其中实有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虚拟资金为市财政承诺兑现的资金额度。

  第四条 “宿数贷”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金融机构对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大力节能降耗,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五条 支持对象。“宿数贷”支持对象为宿迁市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实施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的制造业法人企业。支持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生态环境、税收等政策要求,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实施的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应经市工信部门认定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在贷款授信时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贷款额度。“宿数贷”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需追加其他抵押、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贷款期限。“宿数贷”贷款为中长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宿数贷”利率不超过LPR+100BP,鼓励合作银行降低利率,积极争取省级贴息资金。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 贷款规模。合作银行贷款放大倍数不低于“宿数贷”规模的10倍,最高可放大至“宿数贷”规模的15倍。

  第十条 贷款方式。“宿数贷”以信用方式为主。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双方应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企业承诺获得的“宿数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于实施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且项目采购的装备、软件等不得另作抵质押融资,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企业,责令立即归还,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备选企业库。市工信部门负责制定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认定标准,由各县区、功能区推荐项目,择优建立“宿数贷”备选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线上管理。依托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或其他线上平台)设立“宿数贷”专栏,企业入库备案、贷款投放、风险补偿等实施线上管理。

  第十三条 优选合作银行。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提交合作申请,市工信、财政部门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宿数贷”工作。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投放的“宿数贷”贷款应为企业用于实施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的专项贷款,要求专款专用,由合作银行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过程管理,不包括合作银行对企业投放的其他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县财政、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逾期并符合代偿条件的,由财政、合作银行按照8:2比例分担贷款损失。其中,对于县区域企业财政分担代偿损失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五条 建立熔断机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当逾期90天以上的“宿数贷”不良贷款占全部“宿数贷”贷款余额达到3%时,启动熔断机制,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待整顿处理后再恢复运作。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第四章 风险代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向担保人追偿。经催收(包括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90日内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宿数贷”风险代偿。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工信部门提交代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代偿申请、贷款发放资料、尽职调查报告、追偿措施等。

  第十七条 市工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代偿申请材料组织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由“宿数贷”按规定予以风险代偿,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对不符合代偿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合作银行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对于县区域企业代偿事项,由县区工信局会同县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将审核意见及代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级部门,经市工信、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宿数贷”、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代偿损失。各县区应将“宿数贷”风险代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代偿后,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借款人、担保人仍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合作银行保留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债权和受偿权,对欠款企业及担保人继续追偿。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诉讼费用(律师费除外)后,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返还。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的,处置回收资金应按比例返还。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市工信部门牵头建立“宿数贷”备选企业库,制定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认定标准;牵头选择合作银行,审核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宿数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在县区域范围内推动“宿数贷”相关工作,加强对县区域范围内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宿数贷”资金,拨付市级代偿资金;参与审核风险补偿资金;参与“宿数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宿数贷”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协同县区工信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合征信公司在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设立‘智改数转金融服务’专栏,为在线业务受理、相关贷款信息上传等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市、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实时掌握项目贷款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建立健全“宿数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加强贷后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如实申请代偿资金,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工作,定期报告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市工信、财政部门对“宿数贷”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审贷效率、合作银行履约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工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合作银行“宿数贷”规模,引导合作银行提高“宿数贷”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对未达考核目标的合作银行,市工信部门通过发函提醒、调减“宿数贷”规模、取消合作等措施,督促合作银行履约。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存续期限暂定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