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关于促进淮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试行)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4-25 08:5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委关于推动文化建设高质量的部署要求,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新招引落地(含现有企业新投资建设)符合淮安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填补本市文化产业发展空白,社会资本投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重大导向意义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制造业项目,或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以投资决算审计为准),给予投资主体 100 万元扶持。固定资产投资每超出 1000 万元,再给予 50 万元扶持。外资项目上浮 2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度最高 3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本市、县区(园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公司投资部分。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引导产业特色鲜明、具备较好成长性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小进规”“个转企”。对当年新进入“三上”统计库的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 8 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批零业企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文化类个体工商户转为私营企业,并有一年以上实际经营业绩的,每户奖励 3000 元。对“个转企”“小进规”企业,在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减税降费基础上,各属地县区应细化制定个性扶持方案,提高企业积极性、降低企业成本。

  三、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企业连续 2 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 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连续 2 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 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再超 5000 万元,文化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再超 1500 万元,再给予 1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企业30 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50 万元奖励,获得提名的,分别给予 50 万、2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四、鼓励文化载体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100 万和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50 万和 20 万元奖励。对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上年度新建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入住文化企业数量达 20 家的,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奖励。

  五、推进特色产业发展。对各县区(园区)依托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和市场运作,创成特色文化产业并被上级认定的县区,特色文化产业营收达到 5 个亿的奖励 1 万元,特色文化产业营收达到 10 个亿的,奖励3 万元。奖励所在县区的企业和个人,具体分配方案由部门或属地县区自行研究制定。

  六、加强产业人才培养。对我市引进的重点文化产业领域急需、具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领军型人才(团队)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纳入“淮上英才计划”支持范围。加强本土文化人才培养,促进政校企合作,针对我市紧缺、急需的文化艺术、创意设计等专业人才,开展委托定制培养,对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评估考核,给予一次性最高50 万元奖励。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市高质量跨越发展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全面贯彻执行《淮安市招引建设重特大产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20〕7 号)文件精神。对在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中,重大项目主要引资人、“三上”文化单位培育和开展特色文化产业统计作出特殊贡献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符合干部任用资格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优先推荐提拔重用,授予“淮安市文化产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在年度考核中列入优秀等次。

  八、附则。本政策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项目涉及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未明确事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所列资金纳入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统计局承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