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4-24 17:35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4条、第四项第10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每年定期组织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入库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自愿申报,经专家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培育库。

  第三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列入市科技服务业机构统计;

  (二)原则上最近一年服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亿元,近两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或最近一年服务收入亿元以上,近两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

  (三)两年内须有以下提升服务能力举措之一:

  具有专职服务团队,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服务人员5人以上;

  新购服务仪器设备等服务资源100万元以上;

  取得国家(国际)门槛性服务资质;

  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担任相关行业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

  其他服务特色或服务成效明显。

  第四条 建立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库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次,其中,“优良”比例为30%左右,“合格”比例为60%左右,“较差”比例不超过10%。对绩效评估“优良”的机构,由市财政按年度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估“较差”的机构限期整改提升,连续两次“较差”的不再纳入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

  第五条 对近三年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按上一年度投入规模、营业收入、地方税收贡献度、服务我市企业数量等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市、区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际和国内行业5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设立的企业(集团)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地区总部;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地方入库税费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对经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按照省拨经费1:1一次性给予联动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市、区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七条 鼓励各区(园区)组织引导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引进人才、集聚资源、升级资质、创新模式、创制科技服务标准,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能力。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各区(园区)负责对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