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富民增收!《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昨天(11月25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关注到,《条例》强调了规划先行,着重体现江苏特色,并增设富民增收专章。
《条例》共十二章八十八条,明确提出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的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划先行”的原则,《条例》单列一章“规划引领”,规定乡村振兴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机制等,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序实施。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曹丽虹介绍:“突出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建设。《条例》提出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机制,并对规划编制程序和实施评估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根据需要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近年来,江苏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上迈出坚实步伐,但江苏省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存在,乡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及人才短缺等问题仍然突出。充分考虑江苏省实际,《条例》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美丽乡村和组织建设五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内容。
例如,《条例》在产业发展方面,强调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强化物质装备和科技支撑,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等内容。同时对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繁荣乡村文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新格局等作出规定。
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的资金、土地等要素短缺的问题,《条例》回应基层关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供给和整合。在资金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完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体系,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身乡村振兴。在土地方面,《条例》对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提出具体比例要求;同时对土地整治腾出建设用地指标、依法盘活利用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作出规定。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江苏在产业发展、城乡融合和富民增收等方面也涌现出许多特色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结合工作实际,《条例》增设富民增收专章,从促进就业、加强帮促、深化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进行规定。如《条例》要求制定农民增收计划,建立帮促长效机制;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获得分配;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联合体,让农民共享产业增值收益。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条例》规定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进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教育和医疗资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
(江苏新闻广播/李秋雨 丁凤云 刘正则 编辑/徐玮琪)